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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828执1672号

孙智敏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孙智敏;梅国武;刘岩松;李子军;赵凤云;李子民;张立军;陈凤平;于超;李艳平;于桂华;李杰;杨艳丽;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828执1672号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住所地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联系电话137××××4569

法定代表人:康福民 李子军,男,1963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围场县道坝子乡八家村八家12号,联系电话138××××7381 李杰,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围场镇学府花园10号楼5单元101室,联系电话134××××6580 刘岩松,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住所地围场镇木兰家园小区14号楼西单元1703室,联系电话181××××3986 杨艳丽,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围场镇学府花园10号楼5单元101室,联系电话134××××0184 梅国武,男,1970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围场镇木兰家园小区23号楼西单元1703室,联系电话189××××6889 李子民,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住所地围场县道坝子乡八家村八家33号,联系电话138××××9320 于超,男,1985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围场镇光明小区6号楼4单元501室,联系电话189××××2219 陈凤平,女,1968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围场县道坝子乡八家村八家33号,联系电话138××××9320 孙智敏,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围场镇滨河园小区2号楼东单元1503室,,联系电话138××××6888 赵凤云,女,1965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围场县道坝子乡八家村八家12号,联系电话187××××5188 张立军,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围场镇光明小区6号楼4单元501室,联系电话138××××3434 于桂华,女,1969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围场镇木兰家园小区23号楼西单元1703室,联系电话134××××0688 李艳平,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住所地围场镇滨河园小区2号楼东单元1503室,联系电话138××××6888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李子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8民初242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8民初242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志新 执行员  朱立军 执行员  窦永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德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