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81民初18827号
原告:袁新锋,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王**,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可力,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政宜,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新锋与被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新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王**,被告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可力、曹政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新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农商行将王汝泉在农商行帐户的存款6477.31元(截至2019年2月14日)及利息支付给袁新锋。事实和理由:王汝泉(身份证号码:3202191944××××××××)系孤寡老人,于2018年8月去世,生前由其外甥即袁新锋赡养照顾,村委会及村民也出具相关证明证实上述事实情况。鉴于袁新锋对王汝泉生前尽了主要抚养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王汝泉在农商行的存款也应当由袁新锋继承并提取。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农商行辩称:1、袁新锋是否系王汝泉的合法继承人由法院判定。2、将王汝泉在农商行的存款向法院陈述下:(1)三张存单,账号01×××27本金为1034.23元,自2016年8月19日起存,当时本金1000元,存期6个月到期未支取则自动转存6个月;账号01×××16本金为1532.70元,自2017年7月5日起存,当时本金1500元,存期3个月到期未支取则自动转存3个月;账号01×××46本金为921.63元,自2018年1月20日起存,当时本金904元,存期1年到期未支取则自动转存1年。(2)活期一本通存折账号30×××28-20010465838余额1.61元。(3)市民卡,该卡关联社保卡(卡号62×××92),账号62×××84余额2987.14元。袁新锋提供证据中涉及的700元的存入日期为2002年8月24日的存单实际死者生前于2002年10月24日就挂失了该存单,并于2002年11月8日支取了该笔存款。截止2019年2月14日以上合计6477.31元。另外,挂失存单的原件应交付给银行。3、如果法院判定给付,农商行不承担本案诉讼费,农商行依规给付。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江阴市澄江街道革新村黄泥坝**王汝泉之户籍的户内成员为王汝泉一人,王汝泉户口于2018年8月10日因死亡予以注销。2018年8月15日,江阴市澄江街道革新村第九村民小组及村民代表王正洪、王寺清、陈建明共同出具《证明》:“;兹有革新村**村民王汝泉系孤寡老人,时生活起居由其外甥袁新锋照顾。王汝泉于2018年8月去世,其身后事由袁新锋承担并料理。现建议王汝泉遗产由袁新锋继承。特此证明。”江阴市澄江街道革新村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上述情况属实。 截至2019年2月14日,王汝泉在农商行的存款合计为6477.31元。 庭审中,袁新锋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证明、证明、江阴市民卡、活期一本通、储蓄存单、储蓄挂失申请书、挂失登记薄、提前支取凭证、销户登记薄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王汝泉生前在农商行存款,并取得相应的存款凭证,且得到农商行的认可,双方之间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农商行应当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因王汝泉系孤寡老人,无法定继承人继承相应遗产,但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经江阴市澄江街道革新村村民委员会及江阴市澄江镇革新村第九村民小组确认只有袁新锋对被继承人王汝泉生前尽了抚养义务,王汝泉去世后,袁新锋又为王汝泉料理了丧葬事宜。为弘扬社会文明、倡导中华民族一贯的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涉案存款由已对被继承人王汝泉尽了扶养义务的袁新锋继承合乎情理,亦不悖法理。综上,袁新锋要求农商行支付王汝泉在农商行帐户的存款6477.31元(截至2019年2月14日)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袁新锋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认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袁新锋支付存款6477.31元及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袁新锋已预交),由袁新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杨 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华吉红
书 记 员 薛钰杰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