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1944号
原告:成都天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外南红牌楼西部汽车城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尹微。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元琼,市场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元,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王鑫,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王毅,男,199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天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元、王鑫、王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天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成都天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