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107民初1944号

成都天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国元、王鑫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0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成都天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国元;王鑫;王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1944号

原告:成都天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外南红牌楼西部汽车城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尹微。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元琼,市场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元,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王鑫,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王毅,男,199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天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元、王鑫、王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天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成都天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