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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5执2425号

李景全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8-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景全;北京杉杉凯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2425号

申请执行人:李景全,男,汉族,1975年5月29日出生,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执行人:北京杉杉凯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008M588),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南路5号1幢1层104房间。

法定代表人:姚罡,董事长。李景全申请执行北京杉杉凯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2029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景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杉杉凯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杉杉凯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到位金额5113.04元。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杉杉凯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景全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杉杉凯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景全申请执行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偿5113.04元,其余案款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李景全确认,被执行人北京杉杉凯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景全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杉杉凯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杉杉凯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景全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景全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杉杉凯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庞 越-2--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