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执141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桂居委会云景路2号丽景花园丽城城居8号铺。
负责人:蒋虹。
被执行人:张锦生,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与被告张锦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民初15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张锦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支付赔偿款120000元、诉讼费1012元及利息(以121012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由被告张锦生承担案件受理费1360.12元。因债务人张锦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何兆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邮寄通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向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股份合作经济社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扣划被执行人的股份分红、征地补偿款及量化宅基地分配款等收益126186.34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24420.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6执141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谢建军 执行员 容毓伟 执行员 谭琨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高嘉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