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03民初2164号
原告:张可新,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清,德州陵城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洪维,男,1985年6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东海花园**楼******。
负责人:夏志红,经理。 原告张可新与被告李洪维、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2019年3月5日原告张可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洪维、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可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罗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海宁
书记员刘程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