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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04民初6731号

南京易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何灿、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1-0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易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何灿;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04民初6731号

原告:南京易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秦淮区大光路****。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娇,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何灿,女,1992年5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iv>

法定代表人:陈笑凡。 原告南京易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易才公司)与被告何灿、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悠游堂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易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上海悠游堂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易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何灿工资2200元,无需支付被告何灿经济补偿金44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南京易才公司与被告何灿自2017年3月21日签署劳动合同,将何灿派遣至被告上海悠游堂公司工作。因南京易才公司与上海悠游堂公司之间的外包项目已经终止,南京易才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第四条“甲方(南京易才公司)撤回乙方(何灿),或外包单位将乙方退回甲方,甲方除可按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与乙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外,亦可在合同期内重新将乙方派出或安排乙方在甲方待岗”之约定,于2018年5月7日向何灿发出书面召回通知书,要求何灿于2018年5月10日前往南京易才公司客服部门报到。但何灿在此之前已于2018年4月25日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南京易才公司认为何灿系自己主动离职,南京易才公司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同时,何灿的工资自2018年1月起便由上海悠游堂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故南京易才公司并不存在任何拖欠工资的行为。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8)第377号裁决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有明显错误。据此,为维护合法权益,南京易才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何灿、上海悠游堂公司均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0日,原告南京易才公司与被告何灿签订了期限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的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约定南京易才公司将何灿派遣至被告上海悠游堂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为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号德思勤四季汇三楼。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订了期限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的外包员工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的何灿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均无变化。2018年4月,何灿所在的工作场所因故被关闭,造成何灿无法继续工作,上海悠游堂公司亦未对何灿进行工作安排。2018年5月7日,南京易才公司向何灿发出召回通知书,以其公司与上海悠游堂公司之间的有关合同已终止履行为由,要求何灿于2018年5月10日前往其公司客服部门报到,报到地址为南京市中山东路145号全民健身中心16楼B座,如逾期未报到,将作为旷工处理。 2018年4月25日,何灿以上海悠游堂公司和南京易才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上海悠游堂公司和南京易才公司支付2018年3月工资2200元、代通知金2200元、经济补偿4400元。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18)第377号裁决书,裁决上海悠游堂公司、南京易才公司支付何灿工资2200元、经济补偿4400元,对何灿的其他仲裁请求未予支持。南京易才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7年3月1日,南京易才公司与上海悠游堂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一份,就南京易才公司接受上海悠游堂公司委托,于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提供店员岗位外包服务事宜进行了约定。该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双方又再次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的服务外包合同。因上海悠游堂公司未按约支付服务费,南京易才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上海悠游堂公司邮寄了款项催缴及解除合同通知函,上海悠游堂公司收到该函后仍未付款。2018年5月15日,南京易才公司向本院提起合同纠纷之诉,请求判令上海悠游堂公司支付所欠的2018年3月和4月员工社保、公积金与服务费等合计451869.8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经审理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苏0104民初4647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南京易才公司主张的欠款451869.82元,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法进行了调整。 本案审理过程中,南京易才公司明确表示,对于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的何灿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200元不持异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外包员工劳动合同书、召回通知书、仲裁申请书、长劳人仲案字(2018)第377号裁决书、(2018)苏0104民初464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2018年3月被告何灿向被告上海悠游堂公司提供了正常劳动,上海悠游堂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何灿工资2200元,原告南京易才公司作为与何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上海悠游堂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南京易才公司主张根据其与上海悠游堂公司的约定,自2018年1月起,何灿的工资应由上海悠游堂公司直接向何灿支付,其公司无支付义务,但南京易才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上海悠游堂公司之间的这一约定取得了何灿的同意,且根据南京易才公司与何灿签订的外包员工劳动合同书,南京易才公司亦负有向何灿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故对南京易才公司要求判决其无需支付何灿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南京易才公司与上海悠游堂公司应当互负连带责任,向何灿支付2018年3月工资2200元。 劳动者依法享有辞职权,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上海悠游堂公司和南京易才公司未及时支付何灿2018年3月工资,自2018年4月起未再向何灿提供劳动场所,何灿因此于2018年4月25日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理由成立,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应于2018年4月25日何灿提起劳动仲裁之日解除,南京易才公司应当按照何灿与其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支付何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300元(2200元/月×1.5个月)。上海悠游堂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对于何灿与南京易才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解除负有过错,其应当对南京易才公司上述向何灿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何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南京易才公司主张的证据,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对何灿的其他仲裁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南京易才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南京易才公司、被告上海悠游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何灿连带支付2018年3月工资2200元。 三、原告南京易才公司、被告上海悠游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何灿连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上海悠游堂公司负担(被告上海悠游堂公司应负担的公告费已由原告南京易才公司预交,被告上海悠游堂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直接给付原告南京易才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璐

人民陪审员  徐丽琳

人民陪审员  吴晓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见习

书记员  戈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