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213民初430号

段福增与大连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段福增;大连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13民初430号

原告:段福增,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现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大连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向明街**。

法定代表人:谭兴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美业,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福增诉被告大连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福增撤回对被告大连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段福增负担。

审判员 解瑞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夏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