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4执486号
申请执行人:陶成,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
被执行人:徐德平,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申请执行人陶成与被执行人徐德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827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17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82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万 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维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