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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302民初1907号

李荣杏与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荣杏;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302民初1907号

原告:李荣杏,男,1967年1月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雪花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500637284。

法定代表人:金文惠,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荣杏与被告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荣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八建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现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归还。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以便实现诉请。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收据1份。证明借款的事实。 本院的认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 被告八建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通过以上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6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载明交款人是原告,金额为40万元,收款事由是借款,被告在该收据上加盖该单位财务专用章。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收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原、被告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故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荣杏借款本金4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鲁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陈 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桑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