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民终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自权,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龙淇,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审
被告:江门市新镜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今古洲经济开发试验区港口工业区T5-4(厂房)。
法定代表人:景青照,该公司的总经理。
上诉人张自权因与被上诉人卢龙淇、原审被告江门市新镜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8)粤0705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书面通知张自权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张自权并无如期交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张自权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自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8)粤0705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柯小梅
审 判 员 马健文
代理
审判员 叶毅贞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赵 沂
书 记 员 赵洁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