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3民初7004号
申请人(原告):寿光市金正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648200928。
法定代表人:郑恒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设,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被告):绵阳同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火炬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10700579622545R。
法定代表人:刘水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清,该单位法务。 原告寿光市金正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同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寿光市金正纸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绵阳同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寿光市金正纸业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绵阳同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寿光市金正纸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常丽
人民陪审员 于海玉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