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3民初279号
原告:北京宜美家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楼****。
负责人:姚仲芳,该公司经理。
被告:列宁,1989年6月29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宜美家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与被告列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宜美家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宜美家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户额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宜美家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史长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马秋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