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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91民初783号

济南智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李丹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9-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智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丹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91民初783号

原告:济南智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3号楼26层2627室。

法定代表人:韩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洁,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姿,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丹贤,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原告济南智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丹贤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智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济南智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 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孙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