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91民初783号
原告:济南智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3号楼26层2627室。
法定代表人:韩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洁,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姿,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丹贤,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原告济南智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丹贤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智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济南智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 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孙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