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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7311号

鲁贤莹、常熟瑞丽美贝尔医院有限公司等肖像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9-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肖像权纠纷
当事人
鲁贤莹;常熟瑞丽美贝尔医院有限公司;常州广播电视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37311号

原告:鲁贤莹,女,汉族,1985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芹,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瑞丽美贝尔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白雪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28034086。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该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慧,男,汉族,1991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常州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常州市西横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400467290099Y。

原告鲁贤莹与被告常熟瑞丽美贝尔医院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广播电视台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贤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7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劭辉

人民陪审员  陈洁珊

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叶振传

书 记 员  罗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