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82执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B座11、12层,组织机构代码:717611474。法定代表人胡德。被执行人民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民扬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5602013-6。法定代表人刘逢燕。被执行人东新密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新民村,组织机构代码:145557133。法定代表人郑志荣。被执行人刘逢燕,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林利利,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刘美利,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李成良,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民扬集团有限公司、东新密封有限公司、刘逢燕、林利利、刘美利、李成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82民初8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01月0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1636562.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536.5元、执行费79036.56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03月0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民扬集团有限公司、东新密封有限公司、刘逢燕、林利利、刘美利、李成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民扬集团有限公司、东新密封有限公司、刘逢燕、林利利、刘美利、李成良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民扬集团有限公司、东新密封有限公司、刘逢燕、林利利、刘美利、李成良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在(2018)浙0382执108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东新密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C6××××的江铃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E××××的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Q××××的桑塔纳牌小型汽车一辆,在(2018)浙0382执5542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民扬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CL××××的桑塔纳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U××××的丰田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U××××的奥德赛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8××××的揽胜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2××××的普瑞威亚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Q××××的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在(2016)浙0382执5695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东新密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清市柳市镇新民的不动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1××5号,地号:1-2012-60-4750),期限为3年;在(2018)浙0382执5542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民扬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清市××镇××村(权证号:××,土地证号:1××6)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期限为3年;查封被执行人刘逢燕、林利利名下位于乐清市××街道××路××花园××幢××室(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1××3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1××2号)不动产,期限为3年;查封被执行人刘美利名下位于乐清市××镇××大厦××幢××室(权证号:××)不动产,期限为3年;查封被执行人李成良名下位于乐清市××镇××大厦××号(权证号:××)不动产,期限为3年。在(2018)浙0382执5286号一案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林利利开户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1203××××5708,并扣划存款12509元;冻结被执行人刘逢燕开户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瓯海支行的账户9002××××6006,并扣划存款15751.21元。在(2018)浙0382执5290号一案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林利利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6228××××3711,并扣划存款21286元;冻结被执行林利利开户在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6230××××5954,并扣划存款11652.64元。上述账户存款扣划后,扣除案件诉讼费、执行费后没有剩余。另外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民扬集团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3300××××7777-1、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1927××××7418。本院在(2018)浙0382执2846号一案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民扬集团有限公司在浙江中投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30%的公司股权(出资金额3150万元)、在温州中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9%股权(出资金额900万元)、在中驰财团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10%股权(出资额为500万元)、在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25%股权(出资金额为3750万元)、在浙江民久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51%股权(出资金额为1530万元)、在温州环亚创业投资中心持有的8%公司股权(出资金额为5600万元);在(2018)浙0382执108号一案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东新密封有限公司在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0%股权(出资金额为1500万元)、在中驰财团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10%股权(出资金额为500万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民扬集团有限公司、东新密封有限公司、刘逢燕、林利利、刘美利、李成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已经在(2018)浙0382执5290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成良名下坐落在乐清市乐成华兴路298弄33幢403室的房产、被执行人民扬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中投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移送评估拍卖;在(2017)浙0382执8272号一案中将本案抵押物被执行人刘逢燕、刘美利、李成良名下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翔金大厦的房产移送评估拍卖。鉴于被执行人民扬集团有限公司、东新密封有限公司、刘逢燕、林利利、刘美利、李成良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民扬集团有限公司、东新密封有限公司、刘逢燕、林利利、刘美利、李成良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民扬集团有限公司、东新密封有限公司、刘逢燕、林利利、刘美利、李成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82执1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赵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