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8民初928号之二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4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408458188。
负责人:戚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勇,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锦华,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富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天湖村旋江水泥村厂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4UK8XB26。
法定代表人:郭红强。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富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以双方达成了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76元及保全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负担。
审判员 陈求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罗敬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