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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1执516-1号

宋先众与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东侯村村民委员会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宋先众;宋蕊娟;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东侯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11执516-1号申请执行人宋先众,男,汉族,1972年2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宋蕊娟,女,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东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1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东侯村村民委员会向申请执行人宋先众、宋蕊娟垫付款191285.6元、利息4645.84、加倍利息1785元、案件受理费4904元,负担执行费2913元,共计205533.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东侯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205533.4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东侯村村民委员会其他同等价值的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党鹏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罗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