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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5民初9504号

安信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宗广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安信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宗广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5民初9504号 原告安信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金融贸易中心**1-1-1303-1。 法定代表人林泽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赛赛(特别授权),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广林,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原告安信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宗广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安信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宗广林立即返还原告为被告偿还的借款本金100000元、逾期利息6041元及违约金20000元,共计126041元;2、判令被告宗广林以126041元为基数按年化24%计算代偿利息,直至被告全额履行债务止;3、判令变卖、拍卖被告宗广林抵押给原告的车辆蒙D5××××,原告优先受偿以实现抵押权;4、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赛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广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7年7月14日,被告宗广林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出借人林泽标借款100000元。为此,原、被告与林泽标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宗广林向林泽标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7月14日至2017年10月13日,月利息1.25%,若借款人(被告)违约则支付出借人林泽标借款本金的20%作为违约金。原告安信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日,原、被告与出借人林泽标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担担保责任为被告代偿借款后,有权以代偿款为基数,向被告宗广林按照年利率24%请求代偿利息。被告宗广林以车牌号为蒙D5××××的马自达牌车辆为原告的代偿权提供反担保。

本院认为,原、被告与出借人林泽标签订的《借款协议》与《担保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宗广林追偿。被告宗广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宗广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信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偿本金100000元、逾期利息6041元、违约金20000元,合计126041元。 二、被告宗广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信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偿利息(以代偿款126041元为基数,按年化24%计算,从2017年12月7日起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三、对被告宗广林所有的车辆蒙D5××××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安信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2822元,由被告宗广林承担。 原告安信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宗广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孝永

人民陪审员  郑定华

人民陪审员  冷毓芝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代

书 记员  马娟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