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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04民初674号

马云川与梁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1-22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云川;梁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4民初674号

原告:马云川,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华,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婴,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云川与被告梁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马云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梁婴支付马云川劳务报酬51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梁婴承担。 事实与理由:梁婴在2013年承包福建省宁德市宁连高速A3标段劳务工作,雇请马云川搭设栈桥。马云川依约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工程于2015年完工。2017年7月21日,经双方结算,梁婴共欠马云川劳务报酬610000元,当日,梁婴向马云川出具《欠条》确认欠款事实,并承诺于2017年12月前结清。之后,梁婴仅归还100000元,尚欠510000元未归还。经马云川屡次催告,梁婴仍拒不归还余款。 梁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确认的施工点为福建省宁德市宁连高速A3标段,工程地点属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辖区范围,故而本案应由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马云川提交的《欠条》,其为梁婴提供劳务并已结算,其据此诉请梁婴支付劳务报酬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故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梁婴称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同。本案中,梁婴户籍所在地为福州市仓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规定,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梁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梁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梁婴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文玲

人民陪审员  伍建英

人民陪审员  胡榕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宋一旻

书 记 员  林 萍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