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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703号之一

任某、陈永才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1-03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任某;陈永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7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任某(原名陈某),女,2002年8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法定代表人任启珍,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陈永才,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汇民一初字第619号民调解书,受理执行任某(原名陈某)申请执行陈永才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永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任某(原名陈某)法律文书款52111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81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永才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汪明秀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姚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