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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921执64号

涂耀全、罗桂清、刘静超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1-17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涂耀全;罗桂清;刘静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1款第2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921执64号 申请执行人刘静超,女,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委托代理人:邓永武,男,195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容县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者,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被执行人涂耀全,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被执行人罗桂清,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申请执行人刘静超与被执行人涂耀全、罗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邓永武向本院出示落款为2018年11月15日的授权委托书,经查实,刘静超已于2018年10月21日死亡,本案权利人不明确,故代理人邓永武无权代理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敦桑

审 判 员  姚 军

代理

审判员  李宏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业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