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921执64号 申请执行人刘静超,女,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委托代理人:邓永武,男,195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容县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者,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被执行人涂耀全,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被执行人罗桂清,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申请执行人刘静超与被执行人涂耀全、罗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邓永武向本院出示落款为2018年11月15日的授权委托书,经查实,刘静超已于2018年10月21日死亡,本案权利人不明确,故代理人邓永武无权代理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敦桑
审 判 员 姚 军
代理
审判员 李宏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业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