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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38民初59-2号

周爱利与王贺青、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爱利;王贺青;贾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8民初59-2号 原告周爱利,男,198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贺青,男,1982年1月21日生,雄县人。 被告贾辉,男,1983年3月1日生,住保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利与被告王贺青、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爱利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原告周爱利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爱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诉讼保全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建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靖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