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8民初59-2号 原告周爱利,男,198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贺青,男,1982年1月21日生,雄县人。 被告贾辉,男,1983年3月1日生,住保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利与被告王贺青、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爱利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原告周爱利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爱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诉讼保全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建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靖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