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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2执恢2671号

项有礼、张霞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项有礼;张霞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案号:(2018)浙0302执恢2671号 项有礼、张霞华、温州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项有礼、张霞华、温州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鹿商初字第0478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债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8)浙0302执恢2671号【原执行案号为:(2016)浙0302执2246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