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案号:(2018)浙0302执恢2671号 项有礼、张霞华、温州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项有礼、张霞华、温州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鹿商初字第0478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债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8)浙0302执恢2671号【原执行案号为:(2016)浙0302执2246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