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921民初2324号

卢国静、张丽敬等与泰安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国静;张丽敬;泰安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921民初2324号

原告:卢国静,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原告:张丽敬,女,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两原告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格,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宏坤,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文化街东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同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岭,宁阳兴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强,宁阳兴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卢国静、张丽敬与被告泰安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诉讼中,双方自行达成协议。

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国静、张丽敬撤诉。案件受理费631元,由原告卢国静、张丽敬负担。

审 判 长  李景新

审 判 员  毛传玉

人民陪审员  胡秋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辛 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