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702执361号

程广剑、高玉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1-21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广剑;高玉环;刘会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执361号

申请人:程广剑,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人:高玉环,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刘会轩,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菏泽市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广剑、高玉环与被执行人刘会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程广剑、高玉环与被执行人刘会轩于2019年3月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8)鲁1702民初4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正运

审判员  范河君

审判员  魏保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