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执361号
申请人:程广剑,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人:高玉环,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刘会轩,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菏泽市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广剑、高玉环与被执行人刘会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程广剑、高玉环与被执行人刘会轩于2019年3月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8)鲁1702民初4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正运
审判员 范河君
审判员 魏保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