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2民初10841号
原告:李秀芹,女,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在民,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军,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清溪菩提叶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移风店镇林家疃村东青岛蓝月庄园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3214628982。
法定代表人:张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艳,女,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系被告处职工。
原告李秀芹与被告青岛清溪菩提叶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李秀芹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清溪菩提叶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芹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清溪菩提叶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芹撤回对被告青岛清溪菩提叶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秀芹负担。
审 判 长 刘平平
人民陪审员 管益林
人民陪审员 张方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彩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