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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25民初345号

贾军华与韩国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贾军华;韩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25民初345号

原告:贾军华,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英,隆尧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国强,男,1978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

原告贾军华与被告韩国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贾军华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军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军华负担。

审判员  霍丽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武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