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25民初345号
原告:贾军华,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英,隆尧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国强,男,1978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
原告贾军华与被告韩国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贾军华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军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军华负担。
审判员 霍丽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武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