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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民终191号

191常熟美杰化纤有限公司与吴传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常熟美杰化纤有限公司;吴传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终1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美杰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通江路**。

法定代表人:张卫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传琴,女,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上诉人常熟美杰化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传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1民初13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熟美杰化纤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熟美杰化纤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熟美杰化纤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常熟美杰化纤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 文

审判员 朱婉清

审判员 锁文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