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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执112号

谷志强、季新翔、熊春燕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1-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谷志强;季新翔;熊春燕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3执112号 谷志强、季新翔、熊春燕: 关于申请执行人谷志强与被执行人季新翔、熊春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临仲裁字字第54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谷志强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执行案号(2019)鲁13执112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季新翔、熊春燕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2月7日,被执行人季新翔、熊春燕向本院提出同意由本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涉案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已按照法定程序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手续。2019年2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放弃对案件仲裁费5747元的追偿,执行费50元自行承担的书面申请。 现本案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谷志强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结案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临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临仲裁字第540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