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皖0881执91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桐城市龙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宏林、方施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方宏林、方施村拒不履行本院(2018)皖0881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86689.00元(不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方宏林,男,1969年3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69××××××××;方施村,男,1990年5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0××××××××,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