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103执恢5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组织机构代码:67196686-9。
负责人:宋刚,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思涵,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舒鹏,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枣阳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舒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4.567389万元及相关利息,华升建设集团已履行17.9339万元,剩余款项及利息均未履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宏颖
审 判 员 马 江
代理
审判员 何广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雨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