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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92执107号之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徐淑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1-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徐淑营;山东凯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92执1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兴路**。

负责人:张佃全,行长。

被执行人:徐淑营,男,汉族,1984年2月6日生,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执行人:山东凯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兰山区海关路联安现代城**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兆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淑营、山东凯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东信公证处作出的(2018)鲁临沂东信证执字第13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于2019年1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1、我院于2019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徐淑营、山东凯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到传唤处所。2、分别于2019年1月30日、2月26日、3月4日进行了3次网络查控,查控结果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3、本院于2019年2月2日查封了徐淑营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车辆,并于2019年2月25日向公安机关送达了协助扣押徐淑营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车辆的相关手续,该车辆现下落不明;4、2019年2月26日查询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亦未发现徐淑营、山东凯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2019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徐淑营、山东凯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6、于2019年2月22日查封了徐淑营名下的支付宝账户;7、分别于2019年2月19日、2019年2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徐淑营、山东凯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林已找不到人;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徐淑营、山东凯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徐淑营、山东凯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淑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