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322民初443号
原告:崔海邦,男,1976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抚宁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57825187439。
负责人:马耀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海邦诉被告王海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海邦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海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海邦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韩少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郝丽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