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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32民初159号

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五分公司与李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0-14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五分公司;李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32民初159号

原告: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岷江大道三段899号。

负责人:石飞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潇,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蓉,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毅,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五分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与被告李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潇、被告李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与徐先辉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李蓉承担。事实和理由:徐先辉提供劳务的单位为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但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并非法律上的主体,亦非酒店所有人。事实上,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的业主方成都市荣望酒店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荣望公司)与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隶属的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约定:成都荣望公司有偿使用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同时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有偿委派部分高管对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协助和管理。该《委托管理合同》约定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仅仅就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委派,酒店的其他人员全部由成都荣望公司自行招聘,并由成都荣望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徐先辉提供的劳务属于由成都荣望公司自行招聘的范围,劳动关系的相对方不是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为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早期为经营方便成立的分公司,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在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荣望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后,已经没有经营活动的存在,所以不存在招聘员工的行为。李蓉依据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的注册地址与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城市名人”的商标主张与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不予认可,同时根据李蓉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亦不能充分证明徐先辉与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在仲裁阶段提出徐先辉系成都荣望公司招聘,但仲裁委未对该事实进行审理及认定,导致裁决错误。综上,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决。 李蓉辩称,1、徐先辉于2017年12月29日通过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现场招聘会入职公司,在徐先辉发生交通事故以前,徐先辉与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2017年12月29日,徐先辉参加新津县人才招聘会,当时招聘单位系新津城市名人酒店,面试人员是该酒店的人事经理张婷婷,面试地点与徐先辉实际上班的地址均是四川省新津县岷江大道三段899号,该地址亦是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的注册地址;3、李蓉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徐先辉与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4、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与案外人成都荣望公司之间的关系与本案无关。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蓉系徐先辉妻子。2017年12月29日,徐先辉通过新津县人才现场招聘会并经新津城市名人酒店招聘主管张婷婷面试后被录用至新津县岷江大道三段899号的新津城市名人酒店务工。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徐先辉发生交通事故去世期间,徐先辉在新津城市名人酒店从事木工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1月2日,李蓉作为申请人向新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徐先辉与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新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人仲委裁字(2018)第2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与徐先辉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存在劳动关系。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的仲裁裁决书、张婷婷的名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招聘会企业签到表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关于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与徐先辉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首先,徐先辉通过招聘会进入新津城市名人酒店上班,在招聘会中登记的用工单位为新津城市名人酒店,张婷婷也以新津城市名人酒店的名义对外招聘,与徐先辉达成用工合意的用工主体为新津城市名人酒店而非成都荣望公司。其次,徐先辉被录用后工作地点对外公示的名称也是新津城市名人酒店,新津城市名人酒店的地址与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的住所地一致。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主张徐先辉与成都荣望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其提供了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荣望公司签订的《城市名人酒店集团酒店项目委托管理合同》复印件、成都荣望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该组证据因系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与徐先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应为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本院依法确认徐先辉于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与城市名人成都第五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五分公司与徐先辉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五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五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罗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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