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702执84号
申请执行人:刘秋科,男,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被执行人:潍坊新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仓南街**金都南苑**楼****房。
法定代表人:邢瑞香,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702民初24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新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潍坊新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迎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代
书记员 马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