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609刑初9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旺,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2010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旺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徐旺多次在保定市徐水区正村镇正村入户盗窃郭某、苑某等家的现金和香烟,共作案6起,盗窃金额为2572元,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一、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徐旺翻墙进入本村郭某家,盗窃现金400元、香烟4盒。经价格认定,被盗香烟价值34元。
二、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徐旺趁本村苑某家中无人之机,打开大门进入苑某家盗窃现金500元。
三、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徐旺趁本村苑某家中无人之机,从大门进入苑某家,盗窃现金170元。
四、2018年9月,被告人徐旺趁本村王某家中无人之机,打开王某家大门,盗窃现金100元,香烟6盒。经价格认定,被盗香烟价值88元。
五、2018年9月,被告人徐旺翻墙进入本村徐某1家,盗窃现金880元。
六、2018年9月,被告人徐旺翻窗进入本村杨某家,盗窃现金400元。另查明,上述第一、五、六起事实系在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情况下被告人徐旺主动交待。被告人徐旺的亲属已代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某、苑某、王某、徐某1、杨某的陈述,证人朱某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徐水区公安局遂城刑警队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徐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旺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旺多次、入户盗窃,且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为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会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小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