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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302民初46号

邓连海与朝阳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邓连海;朝阳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1302民初46号

原告:邓连海,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

委托代理人:徐志鹏,朝阳市双塔区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朝阳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光明街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东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越强,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朝阳市。

被告:朝阳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柳城街道小平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耿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茹云飞,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连海诉被告朝阳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连海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连海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连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连海负担。

审判员 杨 辉 二O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武文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