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12400号
原告:常州卡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太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米汇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留转路工业园区******v>
法定代表人:郑利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文超,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常州卡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米汇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常州卡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卡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常州卡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州卡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后旺
人民陪审员 杨燮蛟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