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晋0882执359号吴永贞、张吉平: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吴永贞、张吉平罚金一案,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完毕方式结案。河津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来自
被执行人吴永贞、张吉平罚金一案一审结案通知书
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晋0882执359号吴永贞、张吉平: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吴永贞、张吉平罚金一案,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完毕方式结案。河津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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