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11民初2526号
原告: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富荣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5140061K(1—1)。
法定代表人:张东红,总经理。委托代诉讼理人:徐正友,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诉讼理人:惠祥云,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梅,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永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陆广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