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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11民初2526号

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11民初2526号

原告: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富荣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5140061K(1—1)。

法定代表人:张东红,总经理。委托代诉讼理人:徐正友,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诉讼理人:惠祥云,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梅,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永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陆广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