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102民初9535号
原告:齐延勇,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成,济南历下趵突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弟,济南历下趵突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慧,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刘奎,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齐延勇与被告曹慧、被告刘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延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成、李仁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慧、被告刘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延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曹慧、刘奎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2.判令曹慧、刘奎向原告偿还逾期欠款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其中2018年8月29日至2018年11月28日的利息6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曹慧、刘奎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8日,曹慧、刘奎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曹慧、刘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和收条,曹慧和齐延勇签订了抵押合同,曹慧以其名下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的海尔绿城全运村桂花园21号楼4单元402房产提供担保。借条签订当日,原告向曹慧账户转账70万元。2017年5月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次日,原告向曹慧转账30万元,共计转账100万元。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借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曹慧、刘奎未提交任何答辩及质证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8日,曹慧、刘奎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100万元,借期3个月,自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止,月息2.5%,逾期不还,自愿支付每天1%的违约金。同日,曹慧、刘奎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已收到100万元。2017年4月28日,原告分两笔共向曹慧账户转账70万元;2017年5月4日,原告向曹慧账户转账30万元。以上共计转账100万元。2017年4月28日,原告和曹慧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曹慧以其个人名下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海尔绿城全运村桂花园21号楼4单元402房产为上述借款担保。2017年5月3日,该房产在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鲁(2017)济南市不动产证明第0040349号。诉讼过程中,原告确认已经收到2018年8月28日之前的涉案借款利息。
本院认为,曹慧、刘奎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照约定转账100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有权要求曹慧、刘奎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关于借款利息。借条载明借期3个月,自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止,逾期违约金按日1%的标准支付,明显过高,原告主动要求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曹慧、刘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缺席判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慧、被告刘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延勇借款本金100万元;
二、被告曹慧、被告刘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齐延勇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曹慧、被告刘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元文
人民陪审员 陈家春
人民陪审员 于秉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生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