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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1执34号之五

李振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振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1执34号之五 被执行人李振军。 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振军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3191612687355,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91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振军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3191612687355,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京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