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881执163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881677553707W,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中路**。
负责人:洪国飞,行长。
被执行人:毛轻飞,男,196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卫平,女,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与毛轻飞、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地产登记信息、车辆所有信息、互联网金融存款,均未查询到有效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我院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晓根
人民陪审员 占家兵
人民陪审员 张保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