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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881执163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毛轻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毛轻飞;卫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881执163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881677553707W,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中路**。

负责人:洪国飞,行长。

被执行人:毛轻飞,男,196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卫平,女,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与毛轻飞、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地产登记信息、车辆所有信息、互联网金融存款,均未查询到有效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我院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晓根

人民陪审员  占家兵

人民陪审员  张保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