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1024民初74号

江陵县财政局与湖北利佳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陵县财政局;湖北利佳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24民初74号

原告:江陵县财政局。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

负责人:黄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先进,男,该局农一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段辉忠,湖北段辉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撤诉,提起上诉。

被告:湖北利佳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佘立清。

原告江陵县财政局与被告湖北利佳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江陵县财政局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被告已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陵县财政局撤诉。案件受理费34400元,减半收取17200元,由原告江陵县财政局负担。

审 判 长  李传祧

人民陪审员  沈义荣

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邱梦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