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24民初74号
原告:江陵县财政局。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
负责人:黄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先进,男,该局农一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段辉忠,湖北段辉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撤诉,提起上诉。
被告:湖北利佳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佘立清。
原告江陵县财政局与被告湖北利佳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江陵县财政局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被告已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陵县财政局撤诉。案件受理费34400元,减半收取17200元,由原告江陵县财政局负担。
审 判 长 李传祧
人民陪审员 沈义荣
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邱梦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