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525民初882号
原告:张日聪,女,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邱化贵,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贺男,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振男,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张日聪与被告邱化贵、王贺男、王振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日聪撤诉。案件受理费13828元,减半收取6914元,由原告张日聪负担。
审判员 许云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付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