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02民初33号原告唐荡,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廖福明,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荡与被告廖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荡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荡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926元,由原告唐荡承担。
审判员 凌灿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林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