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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02民初33号

唐荡与廖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荡;廖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02民初33号原告唐荡,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廖福明,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荡与被告廖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荡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荡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926元,由原告唐荡承担。

审判员  凌灿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林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