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33财保4号
申请人:生新文,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魏县。
申请人:生帅楠,女,199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魏县。
被
申请人:刘安仁,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申请人生新文、生帅楠与被申请人刘安仁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生新文、生帅楠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刘安仁的豫K×××**号车辆,保全数额为5,000元。申请人生新文、生帅楠向本院提交担保金5,000元现金。
本院认为,申请人生新文、生帅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安仁的豫K×××**号车辆。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生新文、生帅楠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怀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于香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