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1331号
原告:金鼎国际广场业主委员会,住址: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红旗路交汇处金鼎国际。
法定代表人:姜良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阅君,山东舜翔(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东段北侧金鼎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9291828J。
法定代表人:庄少阳,执行董事。
原告金鼎国际广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临沂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鼎国际广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马 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孙霄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