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执1235号
被执行人:阮静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关于被执行人阮静风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4刑初130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阮静风应缴纳罚金3000.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冯建刚 执行员 仇 争 执行员 周海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梁嘉雯 关注公众号“”